一、婚前买房婚后没有共同还贷能要求赔偿吗?
在婚前购房且婚后未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偿还贷款,相反,贷款完全由购买房屋的一方凭借其个人财产就足以承担的情况下,若发生离婚事宜,则此种情况下,所购房产无需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并且,一方因其人身受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款以及一方因其人身受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款,同样在离婚时无需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婚后用公积金还款算夫妻共同的吗?
在签订婚姻契约之前购置房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契约签署之后使用公积金进行还款,那么该房屋的公积金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物。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自达成婚姻关系时起,夫妻双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皆为共有财产。
这其中涵盖了诸多方面,例如每月固定的工资和奖金、各类劳动付出所获得的回报等。
此外,夫妻双方在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益亦为共有财产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一种由个人储蓄产生并辅以企业额外保障的资金,用以偿还房屋贷款的用途。
尽管这种款项名义上并非直接来源于个人的工资收入,但在实质意义上,它也应视作个人工资的一部分。
因此,在新婚初期阶段获取的住房公积金便相当于是夫妻携手打拼所创造出的财富,理当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所购房产完全由购房者在婚前独立承担全部费用,这栋房产依然应当视为个人私产。
反之,若在婚前购置房产且房产所有权人落在两名当事人名下,即便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该房产依旧需要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倘若所述房产同样为婚前购买,只是仅有其中一位当事人的姓名,并且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购买这栋房产的初衷在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家庭生活,那么理论上讲,这栋房产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