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如果是因为缔约过失导致的,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
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以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导致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张某与李某的案例中,张某明知《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却隐瞒真实情况,属于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因此,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与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性质、责任形成的时间点、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