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诉讼除外)。被告方不举证,就意味着自己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此原则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适用,将原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主张一方承担。例如在一些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通常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是由消费者来证明产品存在问题。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和保障公平而设立的。虽然搜索结果未详细阐述,但这是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中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