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胁迫包括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且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疾病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无此职能。
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程序(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具体流程
查验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填写申请书: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宣读与监誓: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报批: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公告: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向法院申请撤销的程序(针对因胁迫结婚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认定符合撤销条件则判决撤销,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