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争夺女儿抚养权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意愿等。
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例如,一方有稳定收入和良好居住条件,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和教育资源,可能更具优势。
孩子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他考量因素:法院还会考虑双方陪伴孩子的时间和感情基础,以及一方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法律责任和程序: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法院应优先考虑将子女判给另一方抚养,以纠正“谁抢到孩子,孩子就判给谁”的错误观念。